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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废物利用” 讨债输了官司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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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浙江高院的相关意见规定: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

  亲友借款,写张借条,这个是生活中的常识。那么借条是否像碗筷一样,可以洗洗干净重复使用呢?恐怕很多人未必了解。宁波的许先生,最近就因这档子事吃了一回闷亏。

  两次相似借款,借条重复使用

  许先生今年35岁,是宁波鄞州人。去年四月,许先生的朋友林某因急需资金而向许先生借钱。由于利息高,借期短,许先生便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对方20万元,约定利息每天700元,借款期限20天。

  自四月底至五月中旬一共20天内,林某果然守约。每天从银行汇款10700元,还清了债务。

  按照习惯,还清债务后林某应当收回或者要求许先生销毁借条,但是没过几天,也就是去年6月初,林某又找许先生借钱,还是一样的金额,一样的利息,一样的期限,并称不用那么麻烦再写借条了,就用原来的那张好了。

  许先生心想反正就算新写借条也几乎是一模一样的内容,还不如“废物利用”,于是就同意林某的要求,并又将20万元汇了过去。

  然而,这次林某还钱却没那么准时了。

  许先生多次催讨,林某置之不理。无奈之下,许先生将林某告上了法庭。

  转账凭证和借条 一个都不能少

  本以为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在手,这个官司自己稳赢,没想到事情的发展却出乎自己意料。

  法庭上,林某表示,是借过20万,不过那是4月份的事,钱已经在5月份就已还清,有20次银行转账记录为证,许先生提供的证据之一借条,落款时间是 4月,正是指这次借款。至于6月份的那次银行转账,和自己没什么关系,是因为另外一个朋友像许先生借款,因为手头没有合适的银行卡,借用了一下自己的。

  面对对方的答辩,许先生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没错,借条确实是指4月份第一次借款,相当于已经没有任何证据效力。而他手头唯一的证据,只有6月份的那次银行转账。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也就是说,许先生仅提供转账凭证,未能提供借条,而对方又不认账,那么许先生必须另外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法院也认为许先生无法以4月份的借条去证明6月份的借款事实,其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驳回了许先生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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