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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写借条 后果自负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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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熟人小李在国外想找老张借钱,便找来朋友陈某代写借条,小李因还不上钱,陈某成了被告,法院依有效借条判决陈某须偿还欠款,事后可向小李追偿。

  为了帮朋友周转资金,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向熟人老张写了一张借条,然而朋友生意亏损,无力还款。借条到期后,陈某被老张告上法庭,要求归还5万元借款。日前,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判决支持老张诉讼请求。

  小李毕业后去国外做生意,由于资金短缺,便向国内的熟人老张借钱,在多次劝说后,老张终于点头答应,但要求以陈某的名义向他借款。陈某是小李的朋友,为人老实,平时与老张也有私交。2010年1月,陈某向老张出具借条,明确借老张5万元,借期6个月。然而到期后,小李却无力还款,老张多次催讨无果后,只好向法院起诉,然而被诉对象不是小李,而是陈某。

  陈某表示,这笔款项是小李委托自己向老张借的,自己没有经手钱款。庭审中,陈某申请小李出庭作证,小李称,该笔款项确实是委托陈某向老张借的。

  法院认为,陈某以自己名义向老张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即形成借贷法律关系,陈某应按照借款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至于陈某提出的受小李委托借款的意见,因与借条上所明确的借款当事人不符,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理涉,故依法判决陈某归还老张借款5万元。

  法官点评:

  借条是借款关系发生的重要凭证,应当载明基本的合同条款,包括借款人姓名、还款期限、借款金额等。本案中的借条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陈某在借条上签字,其本人即成为借款关系当事人,故陈某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而陈某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小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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