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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跑路 担保人还债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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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10年7月23日,蔡某向债权人张某借款2万元,并约定三个月还清。借款时约定按照每月5%的利息计算,届时还另加上3000元利息。双方在签署合同时,找来了杨某作为该债务的担保人。

  三个月后,张某多次向蔡某催要借款,但蔡某迟迟不予兑现,后来干脆拒不还款。无奈之下,张某将蔡某和担保人杨某一起诉至法院,请求一方判令被告方偿还欠款两万三千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债务人行踪不定信息送达不到,原告张某遂决定对蔡某撤诉,只保留对担保人杨某的诉讼。 主审法官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真实有效,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蔡某欠款事实清楚,理应偿还张某欠款,被告杨某作为该笔债务的担保人也应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原告只起诉担保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双方约定“3个月利息3000元”可以视为双方约定了每月5%的利息,这个约定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据此,法院只支持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作出判决:被告杨某在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并承担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作者:曹宏源 张炜琰 麻连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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