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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还钱债权人拒收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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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想履行相关义务,如申请人既不配合接受,也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债务人就处在了尴尬的地位。

  案情回放

  债务人主动还钱

  债权人不予理会

  申请执行人:A运输公司

  被执行人:B货运公司

  2009年7月27日,A运输公司因B货运公司拖欠运费和相关垫付费用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B货运公司在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运输公司支付运费及垫付费用30余万元及利息。B货运公司如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由于一审判决支持了A运输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A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10年8月10日。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A运输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B货运公司的两个银行账户,余额显示为25000余元。因B货运公司的两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远小于诉讼标的额30余万元,法院根据A运输公司的申请,又查封了B货运公司名下的十辆机动车,同时查封了A运输公司提供的担保车辆数台。

  2010年9月7日,A运输公司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B货运公司支付判决生效后产生的延期付款双倍利息5000元。被执行人B货运公司则强烈反对承担该笔利息,声称,二审判决生效后,其公司曾多次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义务,但申请执行人不予理会,既不接收被执行人偿还的债务款,也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还声称,其公司在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就已主动将债务款足额存入被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中,所以延期付款利息的产生完全是申请执行人单方面原因造成的,被执行人并无过错。

  经法院核实,被执行人B货运公司所称属实,其银行账户最新余额显示,冻结款项已足够支付本案债务,法院依法及时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名下十辆机动车的查封。但双方当事人对延期付款产生的双倍利息5000元是否支付问题,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焦点问题

  债权人不配合债务人

  如何履行义务?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虽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免除了被执行人相关延期付款的双倍利息,但本案反映出的问题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却是客观存在的:即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愿意主动履行,而申请人不予配合接收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执行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债权人放弃双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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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院长接访,执行局、审判庭、立案庭三部门的法官联手协调,现场为当事人辨法析理,终于促成了双方当事人和解,被执行人B货运公司按生效判决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A运输公司则放弃了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延期付款双倍利息5000元,该案和解执结。

  法官手记

  建设和谐社会,也需要债权人的诚信

  通常“执行难”主要难在被执行人“人难寻,财难找”,鲜有听说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愿意主动履行,申请人却不予配合接收债务款的案例。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就主动将款项存入被法院保全的银行账户,并多次联系申请人,表示愿意偿还债务。因申请人未接受,也未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需支付延期付款的双倍利息,对此,被执行人意见颇大,反映强烈。此类案例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确实为数不多,但其反映的问题却值得深思,即和谐社会需要的不仅是债务人的努力,同样也需要债权人以诚信为本。

  纵观我国法律法规,均赋予债权人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的权利,却并未赋予债务人要求强制债权人接受其履行付款义务的权利。各法条基本上是对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的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还未有规定对申请执行人采取某种措施。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该条明确赋予了债权人享有强制执行申请权,这既是债权人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方式。而对审判员移送执行的,前提条件也是必须核实债务人未依法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才能移送执行部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还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有权选择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二年内的任何时间提起申请。由此,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想履行相关义务,如申请人既不配合接受,也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债务人就处在了尴尬的地位。[page]

  和谐社会须以诚信为本,这既是对被执行人提出的要求,也是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道德约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并不仅仅是靠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时还要通过诚信道德建设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本案中,如申请执行人能及时接受被执行人给付的债务款,或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的矛盾纠纷也许早已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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