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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亏本 债务如何分担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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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怀柔区怀北某村村民田某与孙某合伙在村口开了一家小饭店,经营民俗旅游。

  其中,田某出资1万元,孙某出资2万元,两人协商按出资份额分红。半年后,小饭店亏损了8000元。

  于是,田某和孙某萌生退意,但在分摊债务时两人发生争执,孙某提出饭店是二人共同经营,8000元的债务应平均承担。田某拒绝了孙某的提议,认为当初确定分红时,孙某获得利润的大部分,现在理应承担债务的大部分。

  怀柔区司法局的工作人员认为,本案中,孙某和田某共同出资经营饭店,双方系合伙人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34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饭店经营中所欠的8000元债务,应当由田某和孙某共同承担。

  但由于二人在筹建饭店时出资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田某和孙某事先并没有约定各自应承担债务比例,所以应当按照各自所投资金的比例承担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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