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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一方的虚假债务,另一方该如何应对?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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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24条”之前很多婚姻中的一方成为了背负债的窦娥,但是近日对于这“24条”新增了条款,但是这又出现了另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夫妻一方的虚假债务,另一方该如何应对?

  一、先来看看新增规定: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基础上增加两款: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再也不必担心离婚后莫名背上巨额债务,相关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二、再来解决对于新出现的关于“夫妻一方的虚假债务出现一些问题,另一方该如何应对?”

  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债务相对容易举证。但是虚假债务因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导致另一方举证的难度加大。对于这些虚假债务会产生的这样那样的问题,夫妻另一方该如何应对?不急,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的相应解答,详见下文。

  1. 虚假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认?

  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是因为个别法官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

  为此“通知”中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

  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2. 如何避免仅凭借条、借据等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在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来说,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发生前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3. 从以往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情况看,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而夫妻另一方虽否认却无从证明。对此有无对策?

  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例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对外举债真实性持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

  4.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要怎么处理?

  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5. 相关案件如何执行?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对于以上那个的解答可以解决因这个夫妻一方的虚假债务会出现的问题,作为另一方又该如何去应对啦?其实最要紧的还是对于这个虚假债务的举证问题的解答,因为如果发生法律上的纠纷,对于举证问题还是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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