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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关系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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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寨的发生原因有很多,包括侵权之债、法定之债等等,债的类型也有很多,包括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等。那么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关系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关系

  不可分之债与可分之债相对,二者是以给付(债的标的)可分与否为标准而对债进行的一种划分,但通常它们又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纠缠在一起,后二者又是以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标准的。为了更好地理解我们现在的制度,回溯到其起源无疑是明智的。现在我们就从词源学角度入手,来分析上述四个概念对应的拉丁术语,并考察其使用情况以及中文翻译,以展现这些概念最原始的面目。

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关系

  因共同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在对外关系的上是相同的,因此,只要清晰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划分标准、形成原因、功能目的、整体履行的原因方面存在的不同,就可以明了不可分之债、连带之债、共同之债的范围和适用。

  1、划分标准

  连带之债是以“债的主体”相互关系对债进行的一种划分,不可分之债是以“债的标的”进行划分的。连带之债和不可分之债是对债进行的不同层面的观察得出的。

  2、形成原因

  正因为连带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划分的标准不同,因而导致各自形成原因也是有区别的,连带之债的连带性完全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意愿决定的,法律规定上面一论述,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民法的精神特别是债法中的合同法可知,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如果双方约定债权连带享有、债务承担也连带,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法律都是不会禁止的;不可分之债的不可分性源于给付标的的客观性质,不可分之债实质上是数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只是因为给付的不可分性而使数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相互结合。

  3、履行的方式和原因不同

  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中,债权人为复数,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任何一个债权人能够请求债务人为连带债权之全部给付,债务人向任一债权人清偿其债务,就构成债务的解除,连带债权中的债务人享有充分的自由,债务人可自由的选择债权人中的任何之一向之履行债务,法律对他们未施加任何的限制。不可分之债的不可分债权则要求债务人向全体债权人为清偿,或者债务人向全体债权人委托的人进行清偿,不可分之债的债务关系才能告解除,债务人向债权人中任一为清偿而该债权人未得到其他债权人授权,即该清偿不发生消灭债务的法律效力,债务人对不可分债权人仍负有清偿的义务,该债务人只能向受领全部清偿的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

  二、不可分之债的效力

  不可分债务的效力,原则上准用关于连带之债的规定。有关连带之债的效力下文将作说明。但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比较二者在效力上并不完全相同,它们的区别是:

  1、不可分之债虽可准用连带之债的规定,但这仅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非实质上有连带关系,因此,当给付变为可分时,即成为可分债务,而连带债务不问给付可分不可分,当事人之间均为连带关系;

  2、不可分之债不可部分履行,连带之债可以部分履行;

  3、对连带债务,由于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所以,就一债务人发生之事项,如履行、免除、抵销等请求,有绝对效力,而对不可分之债务,除履行外,仅有相对效力。我国民法未有不可分之债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民法虽未有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但我国民法之按份之债已有可分之债之性质。从各国民法来看,按份之债与可分之债是有区别的。

  三、连带之债的法律效力

  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

  对于连带债权而言,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一债权人主动履行全部债务。一旦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后,他债权人的债权同时归于消灭。

  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请求给付,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请求一部或全部给付。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尚有其他债务人为由而互相推诿,也不得为分担之抗辩,即不得以给付请求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而拒绝给付。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全体的全部给付而消灭。连带债务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对未履行部分仍负连带清偿责任。

  在连带之债中,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各国立法不尽一致。从连带之债为数个债的角度看,就一债权人或一债务人所生的事项,效力不应及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但从连带之债具有同一目的的角度看,就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生事项,其效力又应及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为有涉他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为无涉他效力的事项。德国民法对有涉他效力的事项规定较狭,法国民法规定较广,日本民法的规定则介于二者之间。我国的民法对此未作规定。就连带债务而言,理论上下列事项应为有涉他效力的事,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

  1、因提存、清偿、抵销等而使债务消灭的,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因此消灭履行责任。

  2、因免除、时效完成、抵销等而使一债务人应分担的债务消灭时,就其应分担的部分,其他债务人免于履行责任。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免除债务,而无消灭全部债务的意思时,对该债务人应分担的债务部分,其他债务人免负责任。因连带之债的消灭时效的起算点可能有所不同,故如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时效已完成,其应分担的债务部分其他债务人免不了负其责。债务人中一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时,就其在连带债务中应分担的部分可以抵销,其他债务人对抵销的份额免负责任;其他债务人对此可主张抵销。

  3、债权人受领迟延。债权人对一债务人已提出履行债务,但又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其受领迟延的效果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在此范围内减轻责任。

  4、一债务人得到法院的有利判决,而其判决又非基于该债务人与债权人个人关系的,其他债务人得授用该判决拒绝行。但关于债务人败诉的判决,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

  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

  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系指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债务中,即各债务人之间的求偿关系。

  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所负担的给付义务,就债权人方面观察,其份额在全部义务的范围内是不确定的。因为债权人可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为全部或一部给付,也可不向其请求给付。但自债务人方面观察,各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通常是有确定份额的,且这种份额一般在连带债务成立时就已确定。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因此该债务人可就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的给付,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关系的相关内容。综上,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区别包括履行的方式和原因不同、形成原因原因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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