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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住债务人家致欠债人身亡,债主获缓刑?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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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虽说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但是作为债权人可以暴力讨债吗?例如,强行入住债务人家,致使债务人跳楼自杀身亡的,债主获缓刑?

  一、基本案情:

  为讨要债务,四名债权人以入住债务人家的方式迫使其还款,严重影响了债务人一家的正常生活。债务人在与债权人就偿还欠款协商无果自行离家后,从五楼跳下身亡。四名债权人被法院以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刑。

  2011年1月份起,苏某分四次向被告人石某贷款4万元,贷款到期后,石某多次向苏某索要贷款无果。2014年9月11日,石某以入住苏某家的方式迫使苏某还贷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2014年7月2日苏某向石业贷款72000元,其中有石某6万元,贷款到期后,石业向苏某索要贷款无果后,石业让石某去要,2014年9月11日石业将石某送到苏某家中,石某以入住苏某家的方式,迫使苏某还款至2014年9月18日。

  2012年8月16日苏某向李某贷款5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向苏某索要贷款无果。2014年9月15日李某将妻子郝某送到苏某家中,郝某以入住苏某家的方式迫使苏某还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早上,期间李某给郝某送过饭。2014年9月18日早上,郝某离开,李某来到苏某家中。苏某及其哥哥苏某生与石某、李某、石某等人在横山县城院苏某家中,协商给石某等人一小部分欠款,让石某、石某等人离开苏某家,协商无果后,苏某和其哥哥苏四离开家,苏某将家门锁死,石某、石某等人困在苏某家中,随后苏某从五楼跳下身亡。

  二、起诉审理:

  2014年11月27日,石某、李某、石某、郝某与苏某家属及其委托代理人苏二、苏三自愿达成补偿协议,由四人一次性补偿死者苏某丧葬费及抚慰金45000元,并已全部兑现;苏某生前欠石某4万元本金及利息、欠石某及其石业7.2万元本金及利息、欠李某及其郝某的5万元本金及利息,四人全部放弃。苏某家属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发落。

  石某、石某、郝某以索要债务为由住入苏某家中,石某、石某共住了7天,郝某住了3天,严重影响苏某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某将妻子郝某送到苏某家索要债务,期间李某给郝某送饭,可见李某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属共同犯罪。

  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并私下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了补偿协议,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放弃了死者生前所欠的全部债务,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故四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并判处非监禁刑的观点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公民的居住自由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判决石某、李某、石某、郝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三、点评:

  根据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了落实公民这一权利,强化保护公民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我国《刑法》第245条专门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综上所述情况来看,虽然四债权人强行入住苏某家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合法债务,主观上没有什么恶意,但这并不能成为侵入他人住宅的合法依据。4名债权人为了讨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滞留3—7天不等,而且造成苏某跳楼身亡的恶劣情形,故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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