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离婚前丈夫贷的款,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2-05-23 11: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债权债务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债权债务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多数情况下,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债务,算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但是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不好说,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离婚前丈夫贷的款,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多数情况下,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债务,算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而浦口一对夫妻离婚后,因为财产打官司。男方提出,两人还没离婚时,他借了许多外债,其中有30多万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他提出让女方共同承担。不过,法院最终判决女方不用跟他一起还这些钱。这是什么原因?

  崔女士(化姓)和徐先生(化姓)是去年2月登记离婚的,当时两人签了离婚协议,房子等财产都约定好了分配方法。不过离婚没多久,两人为了房贷、车子等问题闹上法庭。

  在案件审理时,徐先生提出,他曾于2014年贷款15万元用于开店,后来又从信用卡透支25万元,其中15万余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他提出让崔女士共同承担这些债务。

  对此,崔女士称,这两笔钱她都不知情。此外,第一笔15万元是以家装的名义贷款的,但后来这笔钱并没有用于家装。而徐先生透支信用卡的钱,并没有用于家庭消费。因此她觉得,这些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徐先生偿还。她还表示,两人确实开了一家店,但房租等开销并非来源于贷款,而是之前的店铺转让款11万元,以及他们之前做生意赚的2万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15万元的贷款,是徐先生和崔女士分居期间所贷,贷款用途为家装,但双方都认可后来他们并没有进行装修。徐先生说这笔钱用于开店等,但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因此,法院认为这15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至于从信用卡中透支的钱,法院查明,这些欠款均发生于2014年之后,是双方分居期间。而他们在庭审中都认可,分居期间经济独立。因此,徐先生说信用卡欠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笔钱,法院也认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在浦口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对于上述债务部分,法院没有支持徐先生。他之后提起上诉,近日南京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债权债务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105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债权债务律师团,我在债权债务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