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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抵房借贷,妻子有共同还贷的义务么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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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陈X与李X英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陈X单独找到原告某银行要求贷款,经协商某银行同意抵押贷款50000元。陈X提出以其妻“李X英”名义借款,并以“李X英”婚前私房作抵押。随后,陈X与某银行的经办人员共同填写了借款申请书、抵押贷款合同书,合同书约定:贷款人为某银行,借款人为李X英,抵押人为李X英,贷款人同卡意向借款人发放短期贷款50000元,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年利率7.47%。因陈X称李X英怀孕行动不便,某银行同意由其将合同带回让李X英签字盖章。后陈X交回某银行的合同等文书上签有“李X英”字样、盖有“李X英”印鉴。同日,某银行在陈X办妥“抵押登记”后将人民币50000元交与陈X。

  该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也未支付利息。某银行无奈之下,遂起诉要求李X英按合同偿还借款、支付利息,陈X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李X英称从未与某银行签过任何抵押借款合同,也未见过该合同,更未在借款合同等文书上签字,所盖印鉴也系陈X伪造。对此,原告也承认从未与李X英见过面,也不认识李X英,更没有与李X英就借款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过要约和承诺。

  妻子有共同还贷的义务么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分析,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李X英之间的确没有抵押借款合意的形成,即没有发生要约、承诺,故某银行所称与李X英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没有成立,李X英不承担还款付息的合同义务,当然也就无所谓“违约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李X英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但这不能否认被告陈X以“借款”为由取得50000元款项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因此被告陈X依不成立的合同取得的款项应返还给某银行,其所承担的是不当得利返还之责。考虑到某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也存在“审查不严”的过失,对于损失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被告陈X返还原告某银行人民币50000元;驳回原告某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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