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合伙债务应由合伙人共同偿还

2022-05-23 11: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债权债务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债权债务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合伙债务应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即使是合伙人未经手的业务也得偿还合伙债务。

  张某与王某合伙收购粮食往外地销售。张某负责向当地农户收购粮食,王某负责粮食外调和销售事务。张某收购粮食时一般是付现金,现金不够时就向农户打欠条,自去年9月份以来,张某打下的欠条合计有10余万元。不久前,张某因意外事故躺在医院,昏迷不醒,于是农户们就拿着欠条找王某要钱,而王某则以自己未亲自经手收购粮食事务为由拒绝付款。那么,农户们可以要求王某给付卖粮款吗?

  说法

  王某应该向农户们付款,而不得以自己不知情、未亲自经手等任何理由推托给钱的义务。

  张某与王某合伙做粮食收购与销售生意,形成个人合伙关系。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在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合伙债务。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基于合伙利益,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形成的债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这就是说,合伙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对某一个合伙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也可以对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合伙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

  本案中,张某为了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收购粮食,在收购粮食时所打的欠条显然属于合伙债务。农户们可以要求张某或王某中的一人给付卖粮款,也可以要求二人共同清偿卖粮款。至于其中一人的实际清偿额已经超出其个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则应该通过合伙的内部追偿来解决。

债权债务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290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债权债务律师团,我在债权债务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