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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于情面未写借条 能否仅凭手机银行汇款截图索要借款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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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问】10个月前,20年来的好友周某向我借款25万元用于创业,并电话约定月息按3分计算,借款期满一并给付,期限为半年。我通过手机银行汇款给周某后,一直碍于情面、没有向周某索要借条和利息约定凭据。在半年还款期到时,周某不但拒绝返还借款本息,甚至声称根本未曾向我借款,我只好以手机银行汇款的截图作为借款凭证,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不料,截图上明明有我通过手机银行向周某汇款的时间、金额,法院却基于周某否认、我没有其他证据辅助证明,最终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一方面,手机银行汇款截图并不等于借条。借条是指借用人借用别人钱、物时所立的、由出借人保存的字据,既是反映着彼此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也是出借人向借用人索要的凭证。而手机银行汇款截图虽然能够反映出你与周某之间办理过汇款业务,曾经有过25万元的金钱往来,但往来的目的和用途存在借款、还款、投资、赠予、利润分成等多种可能,即该款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处于不确定状态,根本不能认定就是借款的唯一性。也就是说,不能作为具有借条性质的借款凭证。

  另一方面,你应当就彼此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第3条第1项第2款、第4条第1项也分别指出,“对于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特殊’借据的认定问题,譬如,银行汇账或转账清单上虽然有汇出数额、收款人姓名,但并不能证明此笔款项正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应按通常的理解和现实的交易习惯予以综合认定”;“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正因为你仅凭手机银行汇款截图不能认定该款就是借款,而周某表示否认,决定了你的证据并不充分,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再一方面,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鉴于你除了手机银行汇款截图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款属于借款,也就意味着你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自然也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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