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程随玲系王中州之妻。2008年12月20日,王中州与原告下属杨庄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280000元,期限为一年。
款借出后,王中州清偿了部分借款本息,下余借款本金150000元一直未还。因王中州现已去世,而该笔借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经营货场使用,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程随玲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61645.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