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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失踪8年被宣告死亡 法院判决学校担责

2014-10-15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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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南万宁一名14岁的初中男生,在大约10年前突然失踪,家属苦寻未果,法院宣告失踪男孩死亡。因男生失踪前曾在学校被老师批评,且家属认为学生未到校上课校方存在延误告知家长的过错,男生家长和校方最终对簿...

  海南万宁一名14岁的初中男生,在大约10年前突然失踪,家属苦寻未果,法院宣告失踪男孩死亡。因男生失踪前曾在学校被老师批评,且家属认为学生未到校上课校方存在延误告知家长的过错,男生家长和校方最终对簿公堂。

  男生失踪8年后被宣告死亡

  凌笑是90后男孩,2004年秋季就读于万宁南某中学初二年级,每天放学后,凌笑都和奶奶杨琴一起生活。他的父母为了生计,外出到海口打工。

  然而,被家里视为掌中宝的凌笑,却在14岁这一年突然人间蒸发了。

  2004年10月17日下午,在劳动课因提水一事,班主任批评了凌笑。同月20日早晨,凌笑离家后,一整天都没到学校上课。

  次日下午,凌笑奶奶杨琴到学校找班主任老师付天,称孙子凌笑从20日开始都没回家。付天老师就带老人到游戏厅去找凌笑,但没找到,同学也不知道凌笑的下落。

  当天下午,付天老师将情况向学校领导汇报,校方告知凌笑父母凌禹峰、蔡晓敏,并向警方报案。

  校方组织老师、学生去找凌笑未果。从这一刻起,凌笑父母从外地赶回万宁,他们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在电视台播广告,但至今未发现爱子下落。

  2011年12月,凌笑家长无奈申请宣告凌笑死亡。一年后,万宁市法院宣告凌笑死亡。

  法院判校方担责,赔4万元

  凌笑父母凌禹峰夫妇认为,儿子凌笑的死亡,跟学校老师的行为及校方管理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凌禹峰、蔡晓敏2013年5月向万宁法院起诉,要求校方赔偿凌笑死亡赔偿金25万多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合计30万元。

  万宁法院认为,2004年10月20日早上,凌笑离家后未到校上课,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经法院宣告其死亡。校方作为管理者,发现凌笑二天未到学校上课,未及时告知其法定监护人即凌笑父母,也未及时告知与凌笑同住的奶奶,致使凌笑脱离学校管理后,也脱离监护人管理,导致其监护人未能及时寻找,进而导致凌笑失踪并被法院宣告死亡。对此,校方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凌笑作为已满14周岁的初中生,已具有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相适应的判断能力,其应对自己失踪造成法院宣告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且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其负有监督管理被监护人的责任,二人外出务工,留下未成年孩子凌笑与年满76周岁的奶奶一起生活,二人未尽到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凌笑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校方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男生父母承担90%的责任。

  2013年,万宁法院一审判决,南某中学应赔偿凌笑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4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凌禹峰夫妇不服,提起上诉。

  2014年1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家长仍坚持一审的全部诉求。

  近日,海南一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校方在教育管理学生上存在疏忽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赵士伟律师认为,此案是一宗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校方在教育管理学生上确实存在疏忽,法院判令其酌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侵权责任法》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两审法院结合《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酌情划分了责任比例。

  本案的发生,为学校和家长如何教育留守儿童提供了借鉴。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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