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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死亡判决书

2012-12-19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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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申请人张福林(系张木荣之父),男,生于1941年12月24日,汉族,西安铁路局略阳工务段退休职工,住勉县火车东站家属院。申请人张福林请求宣告其子张木荣死亡一案,本院依法

  申请人张福林(系张木荣之父),男,生于1941年12月24日,汉族,西安铁路局略阳工务段退休职工,住勉县火车东站家属院。

  申请人张福林请求宣告其子张木荣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06年6月5日,申请人张福林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其子张木荣于2000年12月1日离家出走后,经家人多次多方寻找,并向勉县公安局报案查找,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依法宣告张木荣死亡。

  经查,张木荣又名张木容,男,生于1964年1月18日,身份证编号5640118077,汉族,无业,系申请人张福林之长子,离家出走前住勉县火车东站家属院。张木荣于1989年7月同勉县定军山镇毛堡村王晓梅结婚,婚生一女张丽,1993年12月双方离婚后,张丽随王晓梅生活,张木荣与其父母共同生活。2000年12月1日张木荣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次多方寻找,下落不明。本院受理申请人张福林的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6年6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木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木荣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张木荣的身份证和离婚证、汉中车务段勉县车站及公安派出所的证明、《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本院公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张木荣自2000年12月1日后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其父张福林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木荣(容)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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