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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于恶意不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时该如何处理?

2016-07-08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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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申请宣告死亡时,必须按上述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因此,宣告死亡的申请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在申请宣告死亡时,必须按上述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虽然宣告死亡程序看上去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利益,但是我们也可以从中看到一些宣该程序的漏洞。比如,当第一顺序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目的(如掌控财产等)不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时,其他一些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会得不到保障。

  那么问题来了,申请人基于恶意不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时该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且已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条件时,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的申请宣告死亡的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据此,笔者认为,根据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后顺序利害关系人在能证明前顺序利害关系人有不正当目的不申请宣告死亡时,可以越过前顺序利害关系人直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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