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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2014-12-10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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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地后,去向不明,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的事实状态。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主要是指与被申请人有着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如果几个利害关系人对是否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意见不一致的,其申请权的行使按照上述排列的顺序。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就近调查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4、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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