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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计算

2018-09-10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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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既然存在产品责任,必要会导致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遭到损害,消费者可能会向法院提出诉讼,那么,产品责任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计算呢?找法网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瑕疵责任”。因产品瑕疵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依法由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侵权法上所称的产品瑕疵既包括产品质量缺陷,也包括未经说明的产品使用危险缺陷。依我国和多数国家的法律,产品瑕疵致人损害时,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但如该损害是由运输者或第三人过错造成时,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其追偿。谈及到诉讼时效问题,可能很多人不清楚,其实诉讼时效的重要性关系到自己的自身诉讼利益。那么,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怎样计算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产品责任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计算

  一、产品责任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计算

  诉讼时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是指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时间。

  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通常以下几种诉讼时效起算点比较容易认定: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2、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期限到达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3、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例如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保守秘密,以义务人一方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4、由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以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以损害事实发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损害事实发生后一段时间当事人才知道的,以他知道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侵害当时就可以发现受伤的,以侵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侵害当时没有发现的,事后经过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所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5、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不同法律有其特殊规定。比如,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等等。但从审判实践来看,由于上述方面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法律规定清楚明了,案情比较简单,审判实践也比较好把握,分歧往往出现在诸如本案所涉及的问题上,即: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该如何认定。这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下的兜底条款,基于现在案件的错综复杂,不可能通过条文穷尽其变化,故民事纠纷常常发生于此。结合本案,下面再具体对这方面进行特别阐述。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里所说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初级农产品等不包括在内;这里所说的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说明缺陷。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不仅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确认该种因果关系,一般应由受害人举证,受害人举证的事项为缺陷产品被使用或被消费、使用或者消费缺陷产品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但是对于高科技产品,理论上认为应有条件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

  产品责任的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产品的生产者不仅包括制造者,而且包括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者个人。对于产品责任的受害人而言,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向受害人赔偿之后,可以向有责任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要求运输者、仓储者赔偿。

  产品责任实行何种归责原则,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责任为过错责任,其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42条之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其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1条之规定。本书作者认为,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至于《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是规范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不是产品责任的性质问题。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产品责任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计算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上文中小编已经为您介绍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上文,对诉讼时效有一定的了解。因此,大家遭受到产品责任给自己带来损害时,应在有效的诉讼期间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让不法分子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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