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

2012-12-19 07: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民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民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为了便于外交代表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外交官员有效地执行职务,各国根据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给予驻在本国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为了便于外交代表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外交官员有效地执行职务,各国根据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和以外交官员身份来本国执行职务的人员以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其中包括民事上司法豁免权,即外交代表和有特殊身份的外交官员的民事行为及其财产免受驻在国法院管辖。例如不受驻在国法院的审判,不受强制执行以及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等。既是如此,我国能否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国际组织行使民事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从我国的有关法律及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看,外国人、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的代表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原则,即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我国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可以行使民事管辖权:

  1.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的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我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外交代表的派遣国既然明确表示放弃外交代表的豁免,外交代表的驻在国当然可以对其行使司法管辖权。

  2.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事与对方发生纠纷。关于私事,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了两点:一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诉讼;二是外交代表违反“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1961年维也纳外交公约规定了三点:一是外交代表在驻在国因自己的不动产与他人发生的诉讼;二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的执行人、管理人或继承人因而卷入继承案件的诉讼;三是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从事公务范围外的专业或者商务活动。

  3.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引起反诉的。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外交代表 “如果主动提起诉讼,对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得援用管辖豁免”。1961年维也纳外交公约规定,外交代表如果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的与诉讼直接相关之反诉时,外交代表就不得对这种反诉主张管辖豁免。

民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852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民法律师团,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