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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分类

2022-05-0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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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事权利的分类可以根据调整的对象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权利的作用还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民事权利是每一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从成立开始到解散都可以享有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民事权利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和标准,可以把民事权利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民法所调整对象划分。

  财产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

  人身权不直接具有物质内容,与特定人的人身相联系。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所进行的分类。

  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例如: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请求权: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请求他人偿还借款的付款请求权;

  形成权: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例如:撤消权、合同解除权;

  抗辩权:对抗相对人行使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权利。例如:拒绝权。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特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排除或对抗不特定义务主体妨碍或干涉的权利;

  相对权:权利主体依法仅能够向特定的义务主体请求履行义务的权利。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主要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和义务的内容,不在于说明权利的大小。绝对权与相对权之间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相对的。

  例如:财产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人有权排除任何非所有人的妨碍和干涉。但是,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只得要求排除侵权人的妨碍行为。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依据民事权利的互相依赖关系而进行的分类。

  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从权利: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作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权利。

  例如:购买商品和索要发票的权利。

  (五)原权和救济权

  依据民事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民事权利的目的进行的分类。

  原权利:由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通常的民事权利均是原权利;

  救济权: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目的是保护和恢复被侵害的权利。

  例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身体健康权是原权利,请求赔偿权是救济权。

  (六)既得权和期待权。

  依据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而进行的划分。

  既得权:已经具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的权利,即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的权利;

  期待权:不具备实现权利的现实可能性,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能实现的民事权利。

  例如:婚姻自由权。

  民事权利的分类  

  二、民事权利的特点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包括:权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种利益(如人身权)和通过一定行为获得的利益(如财产权);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在中国,民事权利具有三个基本特点:

  (一)平等性。每个公民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地位等,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

  (二)连续性。公民的民事权利从其出生至其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从其成立至其消灭,自始至终都享有法定的民事权利;

  (三)真实性。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强大的物质基础,使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得以保障。民事权利依不同的标准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绝对权和相对权,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主权利和从权利等等。

  三、民事权利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民事权利的分类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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