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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内容

2013-02-2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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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这一分类,不仅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其各自的体系汇总起来也支撑起整个的框架体系,因为民法本身就是一部...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这一分类,不仅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其各自的体系汇总起来也支撑起整个的框架体系,因为民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

  此外,这四个权利体系本身也囊括了很多基本的民法理论,是每年司考的必考对象。这里以我国现行民法规定为中心,系统总结一下四大权利体系,以求融会贯通。

  (一)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

  其特点是:

  1.客体是特定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身份利益、人格利益;

  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如张三拥有一栋房子,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一人。;

  3.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针对这个世界上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的,故又称对世权、绝对权;

  4.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

  5.具有排他效力,故又称绝对权。

  6.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比如两个人就一栋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的,就需要其中提起确认之诉来确定法律上的归属。支配权受侵害的,也会产生给付之诉 ,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受侵害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人提起给付之诉请求赔偿。此时,支配权就是该请求权的基础性权利(《物权法》第33条、第37条)。

  (二)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其特点是:

  1.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2.具有非公示性;如合同是私密的。

  3.客体为行为(作为、不作为),如买卖之债的客体就是交付行为,运输之债的客体就是运输行为;标的(标的物)为物等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彩电买卖合同之债的 标的(物)就是彩电本身。

  4.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民事诉讼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 就是请求权。

  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 受领等权能。所以,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或者不受保护的时,债权仍然可以继续存在(自然债权),债务人仍为履行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经过为理由而主张返还(《 民法通则》第138条、《民通意见》第173条)。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知识延伸: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特点

  (一)主体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

  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务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二)内容的统一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公司可以享有原各种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义务的范围。公司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它体现为:

  (1)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物质基矗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公共设施及公民实际掌握的物质财富,可以保障他们行使各种民事权利。

  (2)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公民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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