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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012-12-19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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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市卫人委制定的《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通过了市法制办法律审查,日前在2010年第15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布。据介绍,《出生医学证明》依据《中华人民

  市卫人委制定的《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办法》通过了市法制办法律审查,日前在2010年第15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布。

  据介绍,《出生医学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母婴保健法》出具,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 卫人委组织人员进行了广泛研讨论证、征求意见。

  据了解,新的管理办法在五个方面做了修订和规定。

  一是关于职责、义务、权利、原则。《管理办法》明确了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及《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人的职责、义务、权利。

  二是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了管理与监督、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和废证管理的责任、流程和需提供的材料,明确了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 构和工作人员、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是关于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有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权利。对 困扰多年的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对提供的材料也作了规定。

  四是关于婚姻关系证明。要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或新生儿父亲亲自向签发机构提交并确认有效身份证件,杜绝了因新生儿母亲提供虚假父亲信息而带来的法律纠纷。

  五是关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管理办法》明确了当事人若提供确认亲子关系的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可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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