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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2013-06-08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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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一、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特征...

  导读: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须是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

  2.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对抗对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

  3.一定的免责事由总是以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为前提的。

  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种类

  1.依法执行职务。

  具有一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职务时不可避免地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伤害,不构成侵权行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只有来自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法授权的行为,才能保证其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为的行为。拥有一定职权的人,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合法授权,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认定为滥用职权行为,不能免责。(2)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只有在不造成损害就不能执行职务或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能允许执行职务人对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

  2.正当防卫

  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给予适当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正当防卫行为是合法行为,因此,《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2)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3)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加害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或阻止不法侵害,只有针对加害人才能达到目的,因此不允许对加害人之外的人进行所谓的防卫。如果加害行为来自动物,对动物进行反击也构成正当防卫。(4)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以能够阻止加害行为为限度,如果超过了这一限度,对加害人造成了过重的损害,构成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2)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它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3)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利益应小于被保护的利益。《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受害人的同意。

  所谓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而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2)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表达,不能以默示方式推定。(3)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4)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同意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只是一种责任的事后免除方式,不同于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5.不可抗力

  它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火山爆发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等。不可抗力对于行为人来说已超过了他能够预见、防范的限度,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民事侵权应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一些特殊情况行为人可以免责,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page]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page]

  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一、损害事实

  损害,是指侵权 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损害作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由侵权行为法的本质和社会功能决定的。侵权法的功能之一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使其 利益尽可能恢复到如同未曾受到损害的状态。因此,无损害即无责任。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损害事实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损害的可补 救性。即对损害进行法律救济的可能性,包括量和质上的可能。前者是指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对于微小的损害,法律认为没有必要的予以补救;后者是指损害 应当属于法律认可的补救范围之内。二是损害确定性。即侵害后果和范围在客观上可以认定,难以确定和主观臆测的损害不能作为认定侵权责任的依据。三是损害对 象合法性。即损害的对象是他人的合法权益,针对非法权益的损害不属此列。

  二、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使造成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如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违法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法性主要通过侵权行为损害他伯法定权利和合法利益得到体现。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实施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实行公平责任和无过 错责任的情形下,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范围的直接依据。因果关系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改革一。时间性,是指因果关系具有严格的时间顺序,作为原因的违法行为在 前,作为后果的损害事实在后。客观性,是指因果关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通过人们的思维可以认知。

  认定因果关系应当注意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而且不能简单地认为行为人对羊接原因概负全责或者概不负责。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损害后果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通常不会引起特定损害后果的发生,但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造成该特定损害的原因。

  四、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地追求或者听任该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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