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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文章未经查证 农民莫名被诬陷纵火起诉杂志社

2012-12-19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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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家住浙江温州永嘉县某村的徐某家曾先后两次发生火灾,一家杂志社在得知消息后前去报道,但该杂志社在司法机关还没有对两起火灾的起因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根据徐某提供的

  家住浙江温州永嘉县某村的徐某家曾先后两次发生火灾,一家杂志社在得知消息后前去报道,但该杂志社在司法机关还没有对两起火灾的起因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根据徐某提供的“情况”将戴某以纵火嫌疑人的身份进行公开报道,并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前后发表了两篇相关文章。后戴某以杂志社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为由将杂志社告上法庭。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杂志社侵犯戴某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法院终审判决志社将其网站内相关文章删除,并在该杂志上及其网站内登载致歉函,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同时,杂志社赔偿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据戴某起诉称,2001年4月1日和2003年7月2日,浙江温州永嘉县某村徐某家发生两起大火。大火如何发生,人为纵火还是其他原因导致火灾发生,究竟是谁导致了火灾发生,火灾嫌疑人是谁,司法机关并没有做出结论。但是,因为他和徐某过去有纠纷,徐某就向杂志社提供虚假言辞,对他进行诽谤。根据徐某提供的情况,杂志社先后两次发表了题为“一名纵火犯两次‘释放’过程”及“五年破不了的纵火案”的两篇文章。戴某认为两篇文章捏造诸多事实,对他进行恶意诽谤,把他说成是“犯罪嫌疑人”,杂志社所写两篇文章没有任何依据,并且未经他同意,配发其照片。所以请求法院判令杂志社停止侵害收回两本杂志,删除杂志社网站上该两篇文章。杂志社给付其书面的致歉函,在杂志社网站上刊登同等篇幅的文章,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事件发生地张贴致歉声明,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用20000元及经济损失15000元。

  对于戴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杂志社认为,他们不存在捏造新闻的行为,文章是追踪报道,不是最终的定认。戴某与徐某的纠纷,在村内也传的很大。他们的文章不存在给戴某造成任何损害。文章是披露公安局不作为的行为,是正当的舆论监督。这二篇文章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案中,杂志社在发表的《一名纵火犯两次“释放”过程》、《五年破不了的纵火案》二文,是上述两次起火案件的发生及侦查过程等内容,两文内容会让一般读者认为戴某为纵火犯,有关部门未对戴某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使得纵火案无法破获等。在纵火案尚无定论的情况下,杂志社登载上述2篇文章的行为侵犯了戴某的名誉权,在《五年破不了的纵火案》一文中配有戴某照片,侵犯了戴某的肖像权。法院对于戴某主张的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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