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山东首例体检隐私侵权案开审 原告要求变更诉讼理由

2012-12-19 07: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民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民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主审法官刘虎第一次敲响法槌是在上午9点整,而第二次敲响法槌仅隔了10分钟。4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求职大学生于娇(化名)诉山东大学齐鲁医

  主审法官刘虎第一次敲响法槌是在上午9点整,而第二次敲响法槌仅隔了10分钟。4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求职大学生于娇(化名)诉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侵犯隐私权一案,因为于娇的诉讼代理人临时变更了诉讼理由,法官当即宣布休庭,延期审理。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隐私权和知情权的范畴如何限定?当两者间发生冲突时,价值如何取舍?据悉,此类案件的审理,在山东省尚属首次。

  求职体检被查出“小三阳”

  去年3月,得知大众报业集团招聘记者,就读于北京某名牌高校的于娇于是投了简历。经过3轮面试和两轮笔试,大众报业集团向其发出了“录用通知”的电子邮件,并称“只要体检合格即可签约”。

  同年5月,大众报业集团委托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为于娇和其他应聘者一起做身体检查。其间,大众报业集团有关负责人员向每名体检人员发了一份单子,明确写有“乙肝五项”的检查项目。时隔不久,体检报告出炉,于娇被检查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小三阳”),为此,大众报业集团取消了与于娇的聘约。

  此后,于娇多次与大众报业集团交涉,强调自己的应聘岗位与食品无接触,不会影响工作,然而均被回绝。

  “体检建议”奈何成“不聘决议”

  于娇经多方打听得知,最终导致她未被聘用的原因是,齐鲁医院开具的一份体检建议——医院建议不予录用。

  于娇认为医院未经其同意将体检报告提交用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尤其是医院开出不予录用的建议误导用人单位,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据此,今年6月,于娇一纸诉状将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告上了法庭。

  11月4日上午的庭审现场,于娇本人并没有出庭,而是全权委托给代理律师。因为起诉书最初的起诉理由是“侵犯名誉权”,而于娇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变更诉讼理由为“侵犯隐私权”。因此,主审法官在征求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宣布休庭、延期审理。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界定权衡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明确两项权利的界限,一个是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另一个是于娇病情的隐私权。”庭后,本案的主审法官刘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刘虎认为,本案中,大众报业集团委托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为招聘员工进行体检,其本意就是想对每名员工的健康状况有所了解,进而决定是否招聘其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对此,大众报业集团有知情权,医院作为受委托人也负有告知的义务。与此同时,于娇与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之间又存在着一种医患关系,医院应该负有保守患者病情隐私的义务。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的两项义务叠加在一起,构成了本案的诉讼源头,这就需要双方作进一步的举证、质证。”刘虎说。(记者 余东明 王家梁)

民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833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民法律师团,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