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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男孩被早餐店蒸炉烫伤 法院判店主承担60%赔偿责任

2015-03-31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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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家住惠州市博罗县横河圩镇的三岁男孩小希﹙化名﹚在门前玩耍时,打开了邻居黎某金经营的早餐店摆在街边制作肠粉的蒸炉阀门,导致双足烫伤。日前,涉事店主因门前摆放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且疏于管理,被法院依...

  家住惠州市博罗县横河圩镇的三岁男孩小希﹙化名﹚在门前玩耍时,打开了邻居黎某金经营的早餐店摆在街边制作肠粉的蒸炉阀门,导致双足烫伤。日前,涉事店主因门前摆放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且疏于管理,被法院依法判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2014年3月28日早晨,邻居黎某金早餐店的蒸炉正在制作肠粉时,年仅3岁的男孩小希在门前玩耍时,打开了制作肠粉蒸炉的阀门,导致双足烫伤。

  事后,小希被送到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双足烧伤4﹪Ⅱ°,住院治疗4天。经广东科正法医学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1、小希右足瘢痕形成约占其体表面积0.5%,未达伤残等级;2、小希右足背瘢痕切除手术后期医疗评估为15000元;3、被鉴定人护理期为30天。小希的父亲几次向早餐店店主黎某金讨要赔偿未果,便将早餐店店主黎某金告上法庭。

  原告小希的父亲认为,被告违法经营的早餐店用于蒸肠粉的设施摆放到原告与被告的家门,蒸炉为被告自行改装并延伸至原告的家门,且在改装前原告方法定代理人曾强烈反对被告的行为,但被告仍然我行我素而为之,致使儿子小希被烫伤,遂要求店主黎某金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黎某金则认为,原告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是导致烫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肠粉炉位于被告所在店铺区域位置,排水开关较为隐蔽,且有障碍物遮挡排水开关,一般人都不容易发现,监护人却自顾自己生意,不顾小孩安危,随意让其走动,最终导致原告烫伤,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各持己见,争执不下,遂对簿公堂。

  经审理,博罗县人民法院湖镇人民法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黎某金把蒸炉摆放在门前和原告小希门前相邻的一侧,蒸炉阀门出口向外,存在发生伤害他人事故的安全隐患,被告黎某金应当把蒸炉摆放在不发生伤害他人事故的安全地点,采取必要防护、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事故。而被告黎某金将蒸炉摆放在店铺门口并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隐蔽、遮挡、阻隔等安全措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上述过错是导致原告小希双足烫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黎某金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而作为原告的小希系为无行为能力人,对靠近接触被告黎某金制作肠粉蒸炉和打开蒸炉的阀门可能发生烫伤危险不能认知,不应当承担责任。但小希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对小希有监护责任,小希的父母存在未尽到监护责任的过错,是导致原告小希双足烫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本案中小希意外烫伤共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26385元。法院判决被告店主黎某金承担60﹪赔偿责任,即15831元,原告监护人自行承担40﹪责任,即105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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