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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保证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2-12-19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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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杜某向王某借款2万元,李某之妻陆某是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因杜某没有按时归还,王某将陆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偿还借款。法院判决陆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应向杜某偿还2万元

  杜某向王某借款2万元,李某之妻陆某是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因杜某没有按时归还,王某将陆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偿还借款。法院判决陆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应向杜某偿还2万元借款及其利息。

  执行中,对于陆某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陆某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只要法院判决没有明确由一方偿还,那么可认为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另一种意见认为:陆某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负,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陆某个人负责偿还。笔者认为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一)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指夫妻双方共同从事民事行为所负的债务,共同民事行为既包括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包括一方对另一方意思表示的同意;另一方面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所负的债务,精神生活如夫妻双方所尽抚养、抚育、赡养义务.物质生活如共同从事经营活动。对于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所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但是,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尽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尽对方同意独自凑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二)保证债务是一种从债务,.随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具有从属性和单务性。所谓单务性,是指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保证人必须对债权人承担义务,但不能要求债权人付出相应的对价。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追偿能否成功,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能力,一旦债务人缺乏偿还能力,保证人将不可避免遭受损失。因此,如果夫妻一方因保证而生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来共同偿还,那么,另一方应有的合法财产会由于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被用来偿还一方的民事活动所负债务,承担债务之后有可能还得不到补偿。这将导致夫或妻任何一方的财产处于极不稳定状态,一方的财产会由于另一方的保证遭受损失,甚至全部财产用来偿还债务。这是不可思议的。

  (三)如果债权人认为夫妻一方的保证,另一方是知道并且同意的,应该举证。本案中,王某不能证明陆某的保证行为得了到李某的同意,所以陆某某的保证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由陆某某个人负责偿还。[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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