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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

2012-12-19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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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给付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法院首先要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确认,然后作出判决(或达成调解协议),责令被告履行义务。

  给付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法院首先要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确认,然后作出判决(或达成调解协议),责令被告履行义务。例如,债权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房屋出租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所欠租金,父母请求法院判令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等等。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协议),如被告不自动履行,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所以给付之诉又称为执行之诉。

  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在确认之诉中,法院只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加以确认。例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收养关系。确认之诉又分为肯定之诉和否定之诉两种。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表现在:(1)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判决(或调解协议),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预决的效力。(2)由确认之诉转化为给付之诉。二者的区别是:(1)在给付之诉中,法院除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外,主要是作出责令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或调解协议),这里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确认,只是作为制作判决或调解协议的前提,并不具有独立的意义;而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只限于对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确认,因此,这种确认具有独立的意义。(2)对民事法律关系没有争执,只是为了实现这一法律关系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提起给付之诉;而确认之诉,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执时才能提起。(3)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确认之诉不具有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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