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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原则概述

2013-04-23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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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找法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过错原则的概念,过错推定等相关知识。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

  摘要: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找法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过错原则的概念,过错推定等相关知识。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原则的概念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赔偿损失解释》中,采纳了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分担损失为原则,平均分担为例外的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1382条和第1383条分别规定了作为和不作为的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

  二,过错推定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也将过错推定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因为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下,是要由受害人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而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受害人不需要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证明,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况,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般认为,此条是典型的过错推定。

  知识延伸:过错推定的分类

  过错推定可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

  一般过错推定,即法律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应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责任。此种推定的特征在于被告只要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就可以推翻过错推定。

  特殊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行为人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必须证明有法定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从结果上看,抗辩事由是免除责任的理由和条件,同时,从责任构成要件上看,抗辩事由实际上是过错不存在的理由。特殊的过错推定之所以被称为“不可推倒的过错推定”是因为对于被告来说,不能简单地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他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才能被免责。

  两种过错推定,在我国民法中应该是并存的。两种推定的根本区别在于抗辩事由的限定上。即一般过错推定,对抗辩事由在法律上没有作出限定,因此加害人只需提供表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即可被免责;而在特殊的过错推定中,抗辩事由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只有在证明有法定抗辩事由的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被免责。也即,在特殊的过错推定中,证明加害人没有过粗的理由是受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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