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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责任的构成

2012-12-19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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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单独责任:法定代理人责任的一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而仅由法定代理人单独负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成立要件为:(1)主体须为无

  单独责任:法定代理人责任的一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而仅由法定代理人单独负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成立要件为:(1)主体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依法不负担责任。多数国家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识别能力时不负责任,有识别能力时才负责任。按中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因之,有财产者即承担一定责任,无财产者方完全不承担责任;(4)法定代理人无免责事由。有的国家规定,法定代理人尽了监护责任的,不负责任。(《捷克民法典》第422条)。中国《民法通则》第133条则规定: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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