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物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债务的义务。其构成要件为: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为他人管理事务。
3.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如果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使本人获得利益,管理人因此受到损失,此时也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是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其中取得利益的人为受益人,也是不当得利的债务人,财产受损失的为受害人,为不当得利的债权人。受益人负有返还债务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