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辞职先删同事微信!“商业保护”对上个人隐私侵权法律怎么处理?

2018-11-19 16: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民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民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如今大家都喜欢在微信分享日常生活点滴,殊不知朋友圈却涉及到我们的隐私权,近日就有一男子办理离职手续时,领导竟然要求他先删除同事的微信,那么“商业保护”对上个人隐私侵权法律怎么处理?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11月17日,距离事情发生已经3个多月,王先生仍感到不满。7月26日,王先生从就职3年多的保险公司离职时,领导要求他先删除其他同事的微信,才能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王先生表示,当时为了尽快辞职,便删掉了同事微信,但事后自己意识到,公司领导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对此,王先生的领导寇女士回应,自己确实要求王先生删除微信中的同事,是出于对团队保护的需要,且并不是强制,而是征得了王先生的同意。

  “商业保护”对上个人隐私侵权法律怎么处理?

  从法律上讲,微信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这是因为,在微信中存储着使用者的私人信息秘密,如果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就会扰乱私人生活安宁。不仅如此,微信作为一种即时通信工具,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作为公司领导,如果贸然干预员工微信,就有侵犯他人隐私权和通信自由之嫌。

辞职先删同事微信!“商业保护”对上个人隐私侵权法律怎么处理?

  的确,隐私权是一种自愿自主的权利,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如果在这一删除微信的过程中,公司领导“征得了王先生的同意”,是不是就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了呢?从报道情况看,王先生之所以“自愿配合”,背后还是答应“把微信中所有同事都删除,否则不签字”的公司“强制要求”。但这样的“你情我愿”,恐怕并不能对侵犯隐私权等行为免除法律责任。

  或许,在该公司方面看来,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为“我们行业互相挖墙脚”,“出于对团队和公司的保护”,才要求离职员工删除同事微信。但问题是,保护商业秘密也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作为代价。

  况且在他的手机中有同事微信,也并不能被界定为“商业秘密”。公司同事的微信,既是工作平台,也是生活工具,又如何能作为商业秘密呢?如此商业保护的借口,遮不住违法乱为的破洞。无视法律规定,给人才流通设置障碍、侵犯个人权利,作为受害者有权得到法律救济,而有关企业也应当好好反思,尽快补上法治这一课。

  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表现形式有哪些?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在上述案例当中,虽然该保险公司的行为可以看做是商业保护来理解,但微信是我们个人的交流工具,属于个人隐私权的范畴,如果公司的商业保护延伸到我们的个人空间,这就有侵犯隐私权的嫌疑了,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需要承担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民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947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民法律师团,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