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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帑为私行买单

2014-02-18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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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月11日,有网友发帖称罗田县党政干部斗酒致人死亡,私下公款赔了124万。经调查发现当天确实有1人饮酒死亡,罗田县城管局前期垫付了赔偿金64.8万,该网友所述情况部分失实。黄冈市纪委、罗田县纪委就此组成调...

  2月11日,有网友发帖称罗田县党政干部斗酒致人死亡,私下公款赔了124万。经调查发现当天确实有1人饮酒死亡,罗田县城管局前期垫付了赔偿金64.8万,该网友所述情况部分失实。黄冈市纪委、罗田县纪委就此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罗田县纪委表示,此事详细情况需等待调查结果,随后将根据调查结论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尽管网友发帖内容“部分失实”,但通过媒体记者的实地调查,除了赔偿数据“缩水”,赔付变成“垫付”之外,事情的发生却与发帖内容基本吻合,城管局干部参加好友父亲的生日宴会,因饮酒过度被送回家中一夜不治身亡,据当地城管局官方正式回函称,罗田县城管局执法大队中队长丰某是在下班之后去参加酒宴的,纯属个人行为。但在赔偿金问题上,“为迅速安葬死者,防止事态扩大,县委县政府责成县城管执法局与死者家属经多轮协商,签订赔偿协议,经律师根据相关规定测算,共赔偿64.8万元,此款暂由城管执法局垫付,由县人民法院对当日同桌饮酒人员依法追讨并偿还。”而针对网友质疑垫付赔偿款一事时,城管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张学文称,丰某家中上有老下有小,城管局先期垫付赔偿款,是出于人道主义同时也为了尽快平息此事。

  这似乎有些“前后矛盾”,既然城管官员参加好友父亲生日宴“纯属个人行为”,其责任与后果自然也就要“自负”,城管局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可以对其家庭予以安抚,甚至可以给与一定的经济帮助。用纳税人的60多万公款为个人行为后果“垫付”赔偿金,无论于法于理于情都很难说得通。而为防止事态扩大,为了尽快平息此事的说辞更是牵强,官员因私事酿成后果,不仅所在单位没有任何责任,更与县委、县政府没有任何关系,何以担心事态会有扩大?即使退一步说,就算事态扩大,也可以依法依规进行正大光明的处理,也用不着违反财务制度去“花钱买平安”,再退一步说,如果丰某不是城管局官员而是普通百姓一个,这样饮酒过度死亡,政府是否也会动用公共财政先行“垫付”?我想答案注定是“不可能”。

  其次,城管局先行垫付的68万余元赔偿金是“经律师根据相关规定测算”,但城管局不是法院,律师更不是法官,尽管城管局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同桌饮酒人员“依法追讨”,但诉求法院能否完全满足,同桌饮酒人员依法应当承担多少责任,具体应当赔偿多少都是未知数,且饮酒过度死亡,死亡者本身也需要相应责任,如果经过法院调解或判决,没有获得赔偿或赔偿数额远低于城管局先期垫付的68万余元,最后余额只能是“公款埋单”。

  笔者认为,对官员“纯属个人行为”醉亡处理,当地官方至少有两方面陷入“误区”:其一,对责任行为公私不分,官员在工作生活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党纪政纪所约束管辖之内的事,若有违反应依照党纪政纪进行处理,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自然应当交给法律,政府和其所在单位不能“越俎代庖”,丰某个人行为酿成后果,涉及的经济赔偿完全属于民事案件范畴,理应由法律来裁决,政府既不能以违规违纪甚至违法方式来“横插一杠子”,更不能为防止事态扩大就可以“先行”法律一步,更重要的是在官员与普通群众利益面前不能“一碗水端平”,既然官员私下喝酒醉亡,政府有先行垫付赔偿金的首例,那么老百姓是否也可以“享受”,同样,官员如果因为其他个人行为酿成后果,政府是否都要先行垫付赔偿?

  其二,“花钱买平安”的畸形权力思维依然没有完全消除,尤其是对公帑的使用,依然还存在着权力大于制度的意识,公共财政的使用只能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用于公共支出,显然,罗田县城管局动用公共财政“先行垫付”丰某的赔偿金,是当地政府以防止事态扩大的借口,以长官意志取代财务制度所作出的决定,而至于最后所“垫付”公帑是否能够完全追回,追回不了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并没有人深究,在公款垫付之后,不仅丰某家庭不会再主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桌饮酒人员在得知丰某家庭已经获得公款垫付之后,恐怕也不会再主动做出赔偿,而民事诉讼案件尤其是经济纠纷赔偿案件执行难已是顽疾,政府先行垫付丰某的赔偿金最终是否能够全部追讨,在笔者看来非常渺茫。

  另外,就是当地官方所称的出于“人道主义”,这句听来让人很温暖的话语用在这里似乎有些“刺耳”,丰某上有老下有小,对这样一个失去顶梁柱的家庭,确实需要政府给予人道主义援助,但人道主义与违规动用公款垫付赔偿金显然是两码事,而且这种明显带有官民之分和特权意识的“人道主义”,充其量只能算是“王道”。它与主张人格平等,互相尊重,以人为中心,提倡关怀人、尊重人的真正人道主义精神根本就不能混为一谈,当地官方用所谓的人道主义为自己滥用权力打掩护,不仅难以自圆其说,更是对公众智商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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