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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家的建筑违章,能否私自拆除?

2015-08-31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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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违法建筑,众所周知是要被行政机关依法拆除的,那么在相邻关系中,对于邻居家的违法建筑,第三人能否擅自拆除?私自拆除邻居家的违法建筑有无民事责任的承担或者需要赔偿私自拆除违法建筑的经济损失吗?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相关案例】

  家住农村的王某,其邻居张某在未办理农村住宅用地审批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在王某家隔壁私自搭建了一层房屋,并占用了公用通道,严重影响王某家的通行,王某在与邻居张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带领家人拆除了张某的房屋,最后邻居张某起诉王某并要求赔偿,那么张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律师说法】

  上述案例中,虽然邻居未履行法定程序,私自建造属违章建筑,但王某擅自进行拆除需要进行赔偿张某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认定违章建筑是行政部门的职责,而强行拆除违章建筑,则是执法部门的职权,且要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因此,你作为个人无权拆除违章建筑,应该赔偿邻居的损失。由于邻居王某本身也有过错,因此你不必全部赔偿,只需赔偿部分损失。

  【知识拓展】

  一、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用地:

  (一) 使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使用土地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

  (二) 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

  (三) 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

  (四) 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

  (五) 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

  二、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建筑:

  (一) 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 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

  (三) 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四) 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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