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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删除了“添附”规定

2012-12-19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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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通则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添附在本次草案中被删除了。房屋的装修就是一种添附行为。所谓添附,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而产生的结合。学界认为,添附

  民法通则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添附”在本次草案中被删除了。房屋的装修就是一种添附行为。所谓添附,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而产生的结合。学界认为,添附的法律后果应由物权法规定。

  陈华彬指出,添附在实践中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物权法审议稿对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添附行为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7月3日,姚红在参加全国民商法实务论坛时也曾表示,添附制度是否需要物权法规定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新京报)

  这里有个问题:仅就装修而言,

  前两天国家税务总局出来“说明”,二手房买卖要收“个人所有税”。官员对应税额的界定是“购房所得减去买房所得并减去合理的相关费用后的所得额”。这里的“合理的相关费用”,在官员眼中只有“卖房时发生的交易费用”才算“合理”。

  这就说明:你买房时的交易费用“不合理”、买房后的费用“不合理”,都不能计入卖房费用。

  但我们知道,许多人在出售二手房时,为提高二手房的价值,要进行一定的装修,据说按“行规”,装修一般住宅是五年的折旧期,也即装修五年后,装修的价值就不能被计入房价了(折旧折完了),但为了出售而进行的装修、或装修不久因为某种原因而要出售房产,这时房屋价值中是包括装修的成本及装修给房产带来的溢价的。

  根据税务总局对出售房产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的界定,装修的成本(或折旧残值)显然也是要计为“个人所得”的,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豪夺理论。而物权法草案又临时变卦,不再承认“添附”,显然是为国家开脱了保护“添附”财产的法律责任。

  买房时,装修房的总价都计入了纳税范围,也即购房人对房屋的装修都纳了税。出售时,居住时进行的任何装修也要被计入“个人所得”进行征税(20%!)----而你的收入本就是处于“个人所得税”的监控之下的。难道如果一定要为了“公平”,我们只能买毛坯房、住毛坯房、卖毛坯房?除非你愿意当税务局的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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