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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关于孳息及添附制度的重大缺陷

2012-12-19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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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公布物权法草案以来,人大常委会虽对物权法诸多条款进行了修改.但是我们看到,物权法中许多重要的规则仍未能完善.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关于孳息及添附制度.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公布物权法草案以来,人大常委会虽对物权法诸多条款进行了修改.但是我们看到,物权法中许多重要的规则仍未能完善.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关于孳息及添附制度.

关于孳息

孳息本为原物之对称.其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时代,最初是指由土地产生的按期供人畜食用之物,例如麦子等。后来,随着法学的日渐繁荣,孳息的含义渐广,不再单指土地的出产物,还包括依原物的用途而按期产生的各种收益,不仅有植物的果实,而且牛马所生的小犊小驹,甚至是矿场的矿物等均构成孳息。罗马法上关于孳息的分类主要有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
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谷物等
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 利息等。
此外,罗马法还据此确定了不同分类的孳息归属规则。出台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的法国,也在其民法典上作出了类似于罗马法的规定。

罗马法关于孳息的规定有三个重点:一是明确了什么是孳息;二是根据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科学的分类;三是根据产生的原因确定了不同孳息的归属。它对现实经济生活有什么意义呢?我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首先解释了增长的财富及其范围;其次是解释了财富的增长的原因及其分类;三是根据财富增长的原因进行了权利归属的界定。其中重要的是,对加工孳息的确认及其归属的规定,表明了后来马克思所说的财富来源于劳动的创造,肯定了劳动在人类财富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对加工孳息归属的规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尤其重要。

反观我国物权法草案,除了规定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外(见草案121条),对加工孳息只字未提。这等于无视劳动创造财富的事实,也抹杀了加工人取得孳息的可能性。根本上否认了连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学家也认可的劳动价值论;更不要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如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在其财产所有权一编中明确规定了人工孳息及其归属的规则(可参见法国民法典)。这怎么不引起社会公众尤其是劳动人民的广泛质疑---物权法究竟是保护合法财富还是非法取得而被“合法化”的财富?

关于添附

无论是罗马法还是法国法,均明确了添附规则,即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及其归属的详细规则。其意义不仅在于解释了不同新生之物的范围及其产生的原因,还在于根据产生的原因确定不同新生之物的归属,从而达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而纵观我国物权法草案(见草案122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你说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为什么不直接确定添附物尤其是加工物的归属?作为民事基本法的物权法不去规定,让什么法律去规定呢?显然,不是立法者的水平很成问题,就一定是立法者有意回避物权法中重要的话题,那就是财富的来源!
这很容易使人们感到物权法不过是保护一些既得利益者的法律,而这些即得利益者的财产大多来源是可疑的!为什么不吸收罗马法或者是法国民法那些比较先进的孳息及添附规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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