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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民事诉讼证据

2015-02-06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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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未经准许不得网络直播庭审,法院可强制删除相关内容昨日,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这部共计23章、552条、5万余字的《法释》...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未经准许不得“网络直播”庭审,法院可强制删除相关内容

  昨日,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这部共计23章、552条、5万余字的《法释》,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丰富、参与起草部门最多、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法释》分别从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司法公开、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等多方面对民事审判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重新规定。

  根据《法释》,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法释》同时规定,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法院可以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焦点1 界定电子数据证据类型

  《法释》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解读】 曾参与该司法解释座谈会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告诉新京报记者,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认定了民事审判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在该法律条款中,并未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证据的类型给予具体界定。为此,该司法解释细化了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的具体类型。

  王亚新称,在以往的案件中,由于电子数据证据相对比较隐私,又可能遭到篡改,所以一般都采用慎用的方式来作为证据。但随着技术的发展,这些证据应逐步吸纳到司法证据中来。

  王亚新认为,对于博客、微博客等电子数据证据,由于很可能有第三方证人会看到,所以在取证时相对容易,而像短信、电子邮件等隐私类证据,还应注意是否篡改的问题。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借助公证等程序,由公证机关确认真实性后,向法庭提交证据。

  焦点2 未经许可录像可强制删除

  《法释》规定: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解读】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称,近年来,法院在审判中发现,有的当事人为了自己胜诉的利益,未经法庭许可,私自录音录像,把它放在网上,有的放的不全面,单方面把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放在网上,对自己不利的方面不放在网上,结果误导了一些网民和读者。如果允许这种情况蔓延下去的话,对于对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是不利的,对于法庭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也是不利的。此外,还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这些问题引发了全社会关注。

  杜万华表示,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拘留罚款,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或者拘留。解释在此基础上又专门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实现他们的诉讼权利。

  焦点3 证人拒签保证书费用自理

  《法释》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解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介绍,目前来看,一些民事案件证人作伪证的现象确实存在,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现象时有发生,应严厉制裁。出现这一现象有一个原因是这些证人并不知道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签署保证书是司法解释中首次提出,今后在审判活动中会广泛执行,在保证书中会写明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会有提升,如果想作伪证看到这些后果后也会有所忌惮。

  同时,保证书对于证人证言来说也是一种证据。保证书都是要证人提前签字,一旦发现证人作伪证,可以以此来对证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严重的会涉及刑事犯罪。

  此外,一般证人到庭,属于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履行该义务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由法院承担,如果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这意味着以后这些费用需要由证人自行承担。

  焦点4 被告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

  《法释》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解读】 曾参与该司法解释学者座谈会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告诉记者,以往,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如果出现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开庭中缺席,大多数法官都会判决到庭的另一方当事人胜诉,甚至很多时候这类案件便不会开庭审理,这类所谓“缺席判决”存在着一些问题。

  从司法程序上讲,虽然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庭,但是只要递交了相关证据,法官也应该根据证据情况进行公正审判,但是在执行中往往认为缺席的当事人证据不足,判决也会倾向于出庭当事人。

  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按期开庭审理,完全从证据规则上审理案件,这意味着案件的审判不会依据双方是否到庭来决定,而是以证据为准绳,这对公正审理类似案件有很大的益处。

  肖建国表示,当然,这不能成为当事人不到庭的理由,实际上当事人不到庭意味着诉讼请求、举证质证等环节都是另一方在陈述,这肯定对不到庭的一方是很不利的。

  解读民诉法司法解释

  修订

  ●1991年4月9日

  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民诉法,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012年8月31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起草

  时间:2013年1月-2014年底

  起草:最高法成立修改后民诉法实施领导小组,17个相关庭、局、室、办参与起草,开专题论证会、座谈会150多次。

  篇幅:民诉法司法解释23章、552条、5万多字,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

  要点

  立案登记制: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应当登记立案。

  公益诉讼: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证据: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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