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其于2008年6月27日委托被告做一些查询工作,合同约定被告于2008年7月4日告知原告查询结果,但到期后被告用各种借口推托,原告至今没有得到查询结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查询费3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原告提供的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书显示,原告于2008年6月27日委托被告查询某人名下银行存款,查询一个银行付款1500,通查所有银行付款5000元;同时约定查询某座机号的房产业主姓名,报酬为1500元。合同总金额6500元,合同签订后首付3000元。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工商查询记录显示,被告为一家注册资本仅1万元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商务调查。
据悉,目前,因为关于商务调查方面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范,因此操作起来五花八门,非常混乱。一方面,委托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因为商务调查公司俗称“私家侦探”公司的调查权限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委托调查公司查询到的证据事实,存在可能侵犯了被调查对象的人身权、隐私权等的情况,在诉讼中的证据力也没有保障。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