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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嬉戏学生摔伤 学校尽责不必赔偿

2012-12-19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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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两名小学生在课间嬉戏时,其中一人不慎摔伤导致左腿骨折。今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致人损害的学生家长于判决书生效

中国法院网讯 两名小学生在课间嬉戏时,其中一人不慎摔伤导致左腿骨折。今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致人损害的学生家长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受伤学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382.50元,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某(12岁)、周某某(13岁)均系初中一年级学生。2006年10月24日上午课间休息期间时,他俩在玩耍嬉戏追逐过程中,陈某某不慎摔伤左腿,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确诊,陈某某的伤情为左膝复合伤、左胫骨髁间棘骨折、左膝交叉韧带及半月板损伤,医生对其施行了行膝关节镜探查术、左膝前交叉韧带修复术。陈某某住院11天,共花医疗费8311.05元。

陈某某受伤后,因未获得经济赔偿,遂以学校及周某某的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因此所受到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法院查明,学校对学生进行了相关安全常识教育,印发的《学生规定》第7条规定:“…室内室外不准追打、吵闹,…”,并于2006年9月1日与各班主任签订了《安全管理责任状》。而且,陈某某、周某某所在班级的《主题班会记录表》中记载了“不能追逐、打闹和斗殴”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学校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为过错责任。本案中,学校不仅印发了与安全相关的规定,而且还与各班主任签订了责任状,并且进行了安全常识教育,学校已尽到了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及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在学校给予安全教育后仍追逐打闹,致发生损害后果,具有相等的过错责任,周某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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