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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民法中的过失相抵?

2016-08-24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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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对损失的扩大也有过失时,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那么,如何适用民法中的过失相抵?详细请看下文。

  【案情介绍】

  某日晚,王某等三人在市某路口招乘了被告张某所驾驶的无任何出租、营运标志的夏利汽车。在该车行驶过程中,与一辆外省货运汽车相撞,致王某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事后,王某为治疗花去医药费、整容费若干,误工、护理、营养费若干。就责任承担与被告发生纠纷,因无法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被告负次要责任,外省汽车负主要责任。

  【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过失相抵的适用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所谓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对损失的扩大也有过失时,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其依据在于,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不应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应具备的条件是:(1)受害入主观上有过错;(2)受害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原因之一;(3)受害人有过失相抵能力,即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损失扩大有识别能力。

  本案中,张某无客运证等合法手续非法揽客承运,虽在此次事故中仅负次要责任,但对王某的损害而言,具有明显的过错。而王某明知张某所驾车辆载客无合法标志和手续,仍租乘该非法营运的车辆,其虽不负法律上不损害自己权益的义务,但其疏于注意,使本不该受的损害发生,可谓对自己此次利益受损也存在过错。该过错并不是其在法律上负有某种注意义务并对该义务的违反,而是若其注意了本可使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或者使所受损害不至于扩大,因其怠于注意,故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与有责任,应承担过错责任。故本案的处理,可按照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加害人张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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