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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孩子买手机父亲能要求退货吗?

2016-02-17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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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民法通则》,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那么,10岁孩子买手机父亲能要求退货吗?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介绍】

  2015年9月17日,小轩拿着自己积攒的780元零花钱到玛纳斯县一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当日小轩放学回家后,手机被父亲赵某发现。第二天一大早,赵某便来到手机店,要求店主退钱,遭拒。随后,赵某将店主诉至法院,请求退款。

  赵某认为,小轩只有10岁,既不懂手机的质量、功能、性价比,没有能力做出判断,商家不应将这样的贵重商品销售给未成年人,商家应当退货。店主则表示,他没有强制儿童购买手机,手机是明码标价的,在价格和质量上也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而且手机包装已拆封,要想二次出售存在困难,故拒绝退货。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调解,赵某向商家退还手机,商家向赵某退还购机款780元。

  对于该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小轩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她购买手机的行为超出了她判断和预见能力的范围,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小轩与商家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买卖合同,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能否生效取决于小轩父亲赵某的态度。

  本案中,赵某不同意女儿购买该手机,即拒绝追认,故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知识链接】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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