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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卡被盗刷 巨款无法追回引官司

2015-03-02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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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储户的储蓄卡揣在自己身上,卡内22.7万元存款却被他人在异地高消费。案件侦破后,盗刷储蓄卡的犯罪分子被捕获刑,只退回2.3万元给储户。面对巨额存款无法追回,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1月22日,柳州市柳北...

  储户的储蓄卡揣在自己身上,卡内22.7万元存款却被他人在异地高消费。案件侦破后,盗刷储蓄卡的犯罪分子被捕获刑,只退回2.3万元给储户。面对巨额存款无法追回,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1月22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储户损失20.4万元的30%赔偿责任,储户自行承担70%责任。

  案由 巨额存款遭异地高消费

  而立之年的张强(化名)是融安县人,数年前他在某银行柳州支行(下称银行)办了一张储蓄卡。2012年3月20日21时许,张强的手机收到一条短信:其尾号为605的储蓄卡消费了金额22.7万元。他十分震惊,因为卡一直在他身上,也没有外出消费,且该卡从未遗失过。张强立即持储蓄卡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侦查得知:张强由于工作的原因曾将该储蓄卡密码告知其朋友余某;张强在未保管好储蓄卡的情况下,被余某利用读卡器读取储蓄卡信息;余某在非法获取储蓄卡信息后,将读取的信息交付其他犯罪人员制作了伪卡,并在南宁某商场刷卡消费了22.7万元。

  案件侦破后,涉案人员相继被捕入狱,却只退回2.3万元给张强。

  维权 储户告银行索巨额损失

  面对巨额财产损失无法追回,张强认为银行没有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于是要求银行赔偿。银行则认为,如果张强没有泄露储蓄卡及密码给第三人,就不可能被他人异地刷卡消费,银行对此没有责任。

  与银行协商不下,张强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银行赔偿损失22.7万元及相应利息。2013年9月30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张强诉称:“我与银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成立后,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应保障其发放给储户的储蓄卡具有唯一性。而银行发给我的卡轻易就被他人复制,导致巨额损失。我对存款被盗刷没有过错,银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认为,张强没有证据证明他的存款被消费是银行的失误造成,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违约行为。张强的损失是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所致,涉案的违法人员已被判刑,而且已经退还2.3万元。因此,张强的损失已明确是第三人造成的,他应向犯罪分子追索所有损失。张强向银行主张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 银行储户“三七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银行有保护张强作为持卡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义务。为此,银行应当掌握储蓄卡的制作技术和加密技术,保证储蓄卡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现作为双方之间储蓄合同凭证的储蓄卡在张强持有的情况下,被犯罪分子复制,并用伪卡在POS机上交易,银行对卡被复制伪造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同时,张强存在对其储蓄卡卡号和密码保管不善的行为。从双方合同关系看,正是彼此共同的过错导致了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从而造成张强的存款损失。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张强应承担本案损失的主要责任,银行承担次要责任。即银行对存款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强自行承担70%责任。张强已获犯罪分子赔偿2.3万元,因此银行对张强主张的存款损失22.7万元,应在扣除2.3万元后的实际损失(即20.4万元)中承担30%,以及自被刷卡消费之日起的利息赔偿义务。

  1月22日,柳北区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银行赔偿张强存款损失6.12万元及利息。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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