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无法按时清偿到期借款,便出具还款书承诺以工资收入还债,其父亲作为担保人在还款书上签字。可债权人仅拿到债务人一个月的工资,该工资卡就被法院冻结了。债权人将债务人及其父亲告上法院,要求父子俩清偿债务。日前,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债务人偿还借款,其父亲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初,永福县的贾某发现开挖掘机很容易赚钱,而且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于是决定购买1台来经营。由于资金不足,他向好友楼某借了15万元,用于交购车首付款。
岂料挖掘机到手经营一段时间后,并未给贾某带来滚滚财源,他的经营举步维艰,到了下半年就无力还贷款。由于无法按时归还欠款,挖掘机被收回。
2013年6月,楼某向贾某追要借款。贾某承诺以工资收入归还借款,并立下还款书,言明贾某所欠楼某的15万元,由贾某父亲担保用贾某的工资收入偿还,贾某把工资卡交由楼某代领,直到所有借款还清,如有反悔,一切后果由贾某父子俩负责。贾某的父亲在还款书上签字确认。
可是,楼某通过贾某的工资卡仅取过1个月的工资2800元,此后就因贾某尚有其他债务纠纷,该卡被法院冻结。楼某多次与贾某交涉无果,遂将贾某父子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父亲在还款书上签字担保,虽然不了解担保责任承担方式,但不影响其担保效力。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贾某父子与楼某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故贾某父亲依法应对贾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日前,永福县法院判决贾某偿还楼某借款14.72万元,其父亲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