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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持斧砍人 死者家属获赔21万元

2014-12-19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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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精神病人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及其监护人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2012年11月7日,沈某因精神病发作从家中持一把...

  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精神病人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及其监护人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2012年11月7日,沈某因精神病发作从家中持一把其父做木工所用的斧头,窜至邻居李某处,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用斧头击打正在制作蜡烛的李某头部,致李某医治无效死亡。

  经鉴定,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患病期,案发当时,受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丧失辨认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连城县公安局具此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沈某故意伤害一案。受害人家属无奈,将沈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沈某的行为属于在精神病患病期间,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已践踏了他人的生命,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依法应对受害人家属的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沈某是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沈某的父母依法成为监护人,对沈某的行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沈某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15725.5元。在沈某财产不足以赔偿受害人李某家属上述损失时,由其父母补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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