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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不真正连带债务赔偿责任分析

2013-04-15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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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小编通过一个交通案例来讲解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赔偿责任,其中还包括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以及和其他一些相近法律关系的区别,让大家对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个深刻的认识。基本案情:2005年11...

  摘要:小编通过一个交通案例来讲解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赔偿责任,其中还包括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以及和其他一些相近法律关系的区别,让大家对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个深刻的认识。

  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27日上午,被告xx良石材厂电话通知连某说有一车石材从灵山运到上饶市森林公司工地,并让连某叫几个人一同去搬卸石材,工资约定搬卸一车70元。随后连某叫上原告廖xx及其他四人搭乘上该运石材货车,被告汪x标驾驶的该赣E205xx号货车驶往东瓦窑村途径东岳庙的一小路弯道时,由于被告汪x标人货混载,且超载行使,导致货车在该弯道上向左侧翻路外,原告廖xx伤后在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廖xx重型­脑损伤,右顶部开致凹陷性­骨骨折,右顶叶硬,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股骨外上踝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构成十级伤残。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汪x标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廖xx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廖xx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三方协商未果,故原告廖x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伤残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6363.9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过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xx石材厂是受害人廖xx的雇主,与廖xx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而汪端标是廖xx受损害的直接加害人,廖xx可以以雇员身份,要求雇主承担其损害的无过错责任,也可以要求汪x标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应要求xx石材厂,汪x标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他们并不是廖xx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如果廖xx选择xx石材厂为被告,则不能再起诉汪x标,否则有违“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廖xx是在雇佣劳动期间受到伤害的,其即可以要求xx石材厂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汪x标承担侵权责任,但只能选择行使一个请求权。法院可将两个诉合并审理,根据被告过错大小,分别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廖xx可以同时以xx石材厂,汪端标为被告,法院不可以要求原告选择由谁来赔偿,如果原告不选择,法院应按不真正连带责任判决。

  评析:

  xx石材厂雇佣原告廖xx等人搬卸石材,由xx石材厂按车计付劳动报酬,因此可以认定被告xx石材厂与原告廖xx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被告xx石材厂系雇佣人,原告廖xx系被雇人。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住在雇员遭受损害过程中,无论有无过错,都应当对于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故本案,被告上华良石材厂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原告廖xx的损失又是雇佣关系外的第三人即汪x标重大过错行为造成的,汪x标作为直接侵权人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廖xx既可以请求被告xx石材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被告汪x标承担赔偿责任,另可以同时请求被告华良石材厂与被告汪x标承担赔偿责任。即本案中,两被告系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关系,而正确界定不真正连带债务内涵外延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健。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相同性质的给付,各付其应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在已履行的范围内归于消灭的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应包括:

  1、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

  3、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4、数个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分额。

  5、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

  为了进一步认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我们还应当将其与其他相近的法律关系作一区分。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区别

  连带债务指多个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个债务人都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债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本质区别在于:

  (1)连带债务一般基于共同的产生原因,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和各个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基于不同的原因和法律事实而产生。

  (2)连带债务具有共同目的且债务人在主观上互相关联。而不真正连带债务各个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相互关系,债务人之间也没有共同目的。

  (3)连带债务内部各债务人存在追偿权,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不存在的内部分担关系,因而不产生基于各自就承担份额的内部追偿权。

  (4)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而且其适用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无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明确规定。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请求权竞合责任的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与狭义的请求权竞合不同。狭义的请求权竞合指同一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就同一法律后果,享有数个独立的请求权,因其中一个请求权的行使,其余的请求权皆归于消灭。具体区别:

  (1)义务主体不同:请求权竞合债务人同一,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为多人即债务人至少应为二人。

  (2)权利行使不同:请求权竞合债权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行使权利,而不能同时行使权利;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可选择之一行使权利,也可选择同时行使请求权。

  就本案,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廖xx可直接向终局责任人汪端标行使请求权要求其履行债务,如果终局责任人不能满足全部赔偿给付或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可向被告xx石材厂请求承担责任。xx石材厂对其所履行之债务所请求被告汪x标即终局责任承担其赔偿损失。这既保证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又充分确认了非终局责任人对终局责任人的追债权。

  第二,原告可向两被告之一行使请求权。原告可以出于最大可能实现债权而选择履行债务可能性更大的债务人进行债权请求。此时的选择权取舍完全在于债权人原告自己,法院不应要求债权人原告选择。相反,法院应向债权人原告释明其有向全部债务人主张的权利。

  第三,根据民诉法108条规定,债权人原告也可同时分别向两被告请求赔偿,各债务人都应履行其债务。对于债权人若因此而多重赔偿而获不当得利,应返还债务人。债务人依然享有对终局责任人追偿权。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汪x标重大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廖xx受伤,xx石材厂承担的是其作为雇主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被告汪x标是本案终局责任人。原告是以xx石材厂、汪x标为共同被告,故xx石材厂、汪x标都应赔偿原告损失。如其中一个被告履行了债务,则免除另一人之债务履行之义务。故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后记,现本案以被告xx石材厂同意赔偿原告人民币1.8万元,被告汪x标同意赔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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