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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原则

2015-03-09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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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致使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对这一归责原则加以确认。...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致使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对这一归责原则加以确认。

  在侵权损害赔偿理论中,曾经有两种尖锐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加害人在他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中并没有过错,那么受害人在这件事上更是无过错的;如果造成损害事实的人都没有责任,那么承受这种损害的无辜受害人就应当承担这种重担吗?因此,为维护民事立法的公平原则,每个享有民事权利流转自由的人,不问有无过错,只要有造成损失的事实存在,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种观战点则坚持过错责任原则,认为公平理论不近人情,会导致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否定和加害责任原则的复活。

  争论的结果,第一种观点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赞同,公平责任原则为许多国家民事立法所确立 医学教 育网收集整理 。《奥地利民法》明确规点,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时,如果受害不能依法从监护人那里到赔偿,法官应斟酌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的 财产状况,使加害人赔偿全部或 部分损害金额。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极其相似。南斯拉夫1978年新债法也采用了这一原则,把它“作为对其他法规在实施中引起不公平的结果时的一种矫正”。[1] 医学教育网

  我国民事立法确认公平责任原则,符合社会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它既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能及时地解决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和予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

  公平责任原则产生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后,但它不是对这两个归责原则的否定,也不是加害原则的再现。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公平责任原则并不问津。加害原则对于行为人的责任是无条件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加害人都得无条件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公平责任原则对于行为人的责任是有条件的,它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生活规则的需要,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由审判人员根据公平的要求,斟酌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作出合情合理的裁决。它弥补了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的一个缺陷,是对侵权行为法立法的一个发展,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 医学 教育网搜集整理

  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无错责任原则有着明显的差别。其主要区别有3点:

  (1)公平责任原则不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上的过错来确定赔偿责任,而是依据公平和团结原则以及社会共同生活规则的要求。

  (2)公平责任原则并不主张无过错的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失必须负全部赔偿责任,而是根据双方事人的具体的财产的状晚或其他情况,公平地分担损失。

  (3)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有严格的前提条件的,它必须是加害人、受害人都无过错,缺少这种条件,就不能适用这一原则。

  适用公平责任,应当注意以下3个问题:

  (1)适用范围。应当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失责任原则调整的那一部 分侵权法律关系,超出这个范围的,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这样可以避免公平责任原则与另外两个归责原则的冲突。例如,高度危险作业人证明了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那么,不能因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因为受害人具有故意,已被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

  (2)所谓的实际情况,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即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社会的同情等,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就是要根据这些实际情况,确定双方的民事责任。

  (3)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实行“分担”,即要根据双方第2项所列举的情况以及其他情况,综合判断:情况相似或相近的,可以平均分担;一方情况好而另一方情况差的,可以一方负担大部分另一方负担小部分。

  应当注意的是 ,在侵害人身权的案件中,只有侵害物质人格权行为才可以依照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予以适用。对于侵害精神性人格权行为|侵害身份权行为,均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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