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债权公示之后是否可以成为绝对权

2012-12-19 07: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民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民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债权与物权的根本区别在于义务人的多寡。债权的性质决定了债权不可能跟物权一样成为一项对世权。即使其具有如登记等公示手段也只能防止恶意第三人对于债权的侵害,债权人

  债权与物权的根本区别在于义务人的多寡。债权的性质决定了债权不可能跟物权一样成为一项对世权。即使其具有如登记等公示手段也只能防止恶意第三人对于债权的侵害,债权人债务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并不会因此而改变,只是成立了一个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新的债权。

  物权与债权在主体特征上的区别为物权发生于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而债权关系发生于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由此决定了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对人权;物权与债权在内容上的区别为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指出了物权与债权在标的(客体)上的区别:物权之标的为物,债权之标的为给付。

  物权一项绝对权,所以具有排他的效力,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项内容相同的物权。物权的义务主体针对所有人,当一物归属于一人之时,除所有权人之外的人都不得破坏其对物的所有的状态。而债权的义务主体是单一的,债权的义务主体只有债权人的相对人即债务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债权并不会遭受到第三人的侵害,由于债权的性质决定了同一权利主体可以与不同义务主体发生同样的债权,不同权利主体也可以与同一义务主体发生同样的债权,而且相同的债权之间不会产生相互排斥的效力,任何发生于不同权利义务主体之间的债权都是相互独立的,即使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某一相同也不会影响其他债权的实现。

  物权公示原则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交易的顺利实现以排除假权利人因具有某些表见的权利特征而影响交易的公平致使真正的权利人以及交易相对人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债权的发生原因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当债权发生的时候,已经具有某些可被其他人获悉的特征,均是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致使相对人的原有的权利遭受到侵害或者无法实现。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任何人均无法替代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债权的形成原因以及债权的形态决定了债权可以被公众所获悉。

  某种意义上债权已经具有了像动产交付一样的公示方式。所以通常只有价值很大或很重要的债权通过登记进行公示才是经济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为了交易的便捷与迅速,债权只需要在债权债务的相对人之间知晓即可。

  由此可见,由于债权只发生于特定的相对人之间,并且债权为一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所以债权即使具有某种公示手段也不能成为一项绝对权。

民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143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民法律师团,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