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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女友提分手 逼女友赔偿4万青春损失费

2015-03-09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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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万某向男友马某提出分手,马某称分手可以,但要给他4万元青春损失费。为了摆脱纠缠,万某答应了马某的条件并写下欠条。事后,由于万某称自己无钱支付4万元欠款,马某来到法院起诉了她。最终,法院认为,马某...

  万某向男友马某提出分手,马某称分手可以,但要给他4万元青春损失费。为了摆脱纠缠,万某答应了马某的条件并写下欠条。事后,由于万某称自己无钱支付“4万元欠款”,马某来到法院起诉了她。最终,法院认为,马某和万某之间的约定是无效的,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万某跟马某恋爱了4年。因为马某脾气暴躁,万某最终决定和马某分手,但马某不同意。见万某不理自己,马某就到万某的家里去闹,并称想要分手,就得给他4万元的青春损失费作为补偿。万某为了尽快和马某分手便同意了。当时,马某让万某写下欠条,万某说4万元青春损失费半年后偿还。

  本以为能过上消停日子的万某没想到,半年后马某找到了她。马某称还款时间已经到了,要求她还钱。无奈的万某表示她没有钱,马某因此一气之下拿着欠条将万某告上法庭。由于欠条是自己写的,万某担心真的让她偿还这笔钱,于是她向香坊区法援中心寻求帮助。

  日前,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马某拿出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即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该欠条的实质是:当万某提出与马某解除恋爱关系后,马某强行让万某支付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这种恋爱关系协议属于一种身份关系协议,并不受《合同法》保护,因此马某的诉求无法律依据。另外,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马某和万某之间的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最终,法院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该欠条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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