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莫让法定义务成了奖励的借口

2014-02-08 09: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民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民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工作日当按时上班,恐为人所共知的常识。然近日,安徽省某基层政府的一条上班按时签到,每天奖励十元的规定,却让诸多民众对此常识有了不小的疑问,难道一些公务人员的上班义务尚需要用金钱鼓励?那如果没有奖...

  工作日当按时上班,恐为人所共知的常识。然近日,安徽省某基层政府的一条“上班按时签到,每天奖励十元”的规定,却让诸多民众对此常识有了不小的疑问,难道一些公务人员的上班义务尚需要用金钱鼓励?那如果没有奖励是不是他们就不按时上班了呢?

  “学生按时上课,工人按时上班”,常识的背后有纪律和制度的约束,亦有职业道德的遵循。然而与学生、工人相比,公务人员的“按时上班”还多了一项法律的约束。依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何谓勤勉?恐不包括在“奖励”的督促下才能按时上班的情况;何谓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恐其最基本的前提亦需要按时上下班,如果连公务时间都无法保证,何谈为人民服务?故而,对于公务人员而言,按时上班不仅是其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亦是其恪守职业道德和遵守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奖励的含义是通过荣誉或物质的方式来鼓励更多职业群体中的优秀者,让其成为其他人学习的楷模,而对仅完成基本职业要求的按时上班者,进行奖励的含义何在?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按时上班吗?此一行为背后的潜台词恐让他人有些难以接受。

  长时间以来,“晚到早退”在个别部门屡见不鲜,与此类似的诸多“慵懒散”的作风,不仅严重制约着工作效率的提高,也让人民对个别公务人员的基本素养产生了质疑,如长期以往,受损的必将是公务员的整体形象。而如果要根治此类不规范的现象,恐需制度和领导层面的双管齐下。首先是制度需要规范,在单位内部,当严格遵守《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其确定的德、能、勤、绩、廉的考核标准,通过民主测评、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将公务人员的平日表现与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紧密结合起来。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可依照相关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对于确为不合格者,当予以警告性评价或依相关条例予以惩戒,从而使每位公务人员从内心形成对规章制度的敬畏。其次,部门领导要敢于“得罪人”,消除单位内部“法不责众”的盲从心理,对于触犯规章制度者,无论人数多少,无论身份如何,一律依制度处理,如是,才能更有力的维护一个公务群体的形象。

  按时上班,本为一个公务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亦是法定的义务,如因此还可“获奖”,民众会作何感想,“获奖人”又情何以堪。也许某种程度上,某地基层政府的“奖励”是为了更好的督促其部门人员按时上班,然而面对公务人员基本的法定义务,用制度规范其履行,并对违反者施以惩戒,也许比每天奖励十元钱更有效果。

民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778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民法律师团,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