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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视角看“农家书屋”

2012-12-19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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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甘肃省首创的农家书屋,将在全国遍地开花。据《甘肃日报》4月25日报道,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甘肃省开展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工作经验。此前,

  甘肃省首创的“农家书屋”,将在全国遍地开花。据《甘肃日报》4月25日报道,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甘肃省开展“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工作经验。

  此前,据相关媒体报道,作为一项务实的惠民工程,“农家书屋”工程被列为国家进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文化工程之一,广大农民亲切地称之为“文化粮仓”。然而,在我看来,这不仅是农民的“文化粮仓”,更是农民公共文化消费权的一个绝好注脚。从权利视角来看,“农家书屋”主要有以下四点启示。

  第一,农民公共文化消费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之所以说是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在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之间,并不存在谁先谁后、谁最重要谁次之的问题,它们对于公民来说,同等重要。“农家书屋”首创于甘肃,这本身说明,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欠账可能越多,公民公共文化消费权的愿望越强烈。我们常说的“富了口袋富脑袋”,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并不是说只有“富了口袋”之后才想起“富脑袋”。恰恰相反,更多的时候,只有“富了脑袋”,才能“富口袋”。治穷先治愚,扶贫先扶智,对于农民的公共文化消费权,不能“说起来重要,忙起来就丢”,必须意识到,公共文化消费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能有丝毫偏废。

  第二,保障农民公共文化消费权是政府的责任。在2005年的一次调研中,甘肃省新闻出版局发现了农民公共文化消费上的缺失。需求催生产品,公共产品也是如此,身负文化职能的新闻出版部门,对农民的消费愿望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而应当积极应对,切实履行自身公共服务的义务。从这个角度说,“农家书屋”体现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一个服务型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合理配置公共文化资源,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公共文化消费权。

  第三,法律是农民公共文化消费权最有力的保障。“农家书屋”从首创到全国推广,制度建设功不可没。无论是甘肃省编制的《甘肃省2008年农家书屋工程实施计划》、《农家书屋管理规定》,还是中央针对“农家书屋”制定的一系列文件,都是“农家书屋”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保障。2007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确定了“农家书屋”产权:“农家书屋”不管是政府提供的还是社会捐助的,都是无偿赠送给村民的,属于全体村民所有,捐赠单位和政府不占有这些资产。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农民公共文化消费权肯定会得到法律的最完备的“呵护”。[page]

  第四,平等是保障公共文化消费权的基本目标。公共文化建设贵在平等,在发展初期,可以因地制宜、有所差别。但是,从长远来看,必须切实改变城乡之间文化资源不平衡现象,逐步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农家书屋”的建设,可贵之处在于从一开始就追求平等。如每个农家书屋可供借阅的图书一般在1500册以上,报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张)。还比如,甘肃针对多民族特点,专门制定了藏族和回族地区出版物配置目录。类似这些数量和多样化的要求,都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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